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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盗币”、“骗币”、“抢币”,立案难!委托律师终于成功刑事立案!
一。已经有不少坏人,盯着你的虚拟货币,准备“盘你”!
实务当中,很多受害人自己之前基于合法拥有的虚拟货币,结果被“黑客盗走了”、被“身边人把钱包助记词或者交易所密码偷走了”、还有“虚拟货币被骗子骗走了”,甚至“被人威胁把你的币敲诈勒索走的”,以及“线下交易过程中,收到币之后,强行把交易款抢走的”,诸如此类的情况,让拥有虚拟货币的人防不胜防。而且,据刘律师了解:这类案件越来越多!这也说明了,“坏人”对虚拟货币研究越来越多。那么,当受害人遭遇这类情况的时候,能够通过法律来维权,去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吗?另外:公安机关可以把这些坏人“绳之以法”,最终帮受害人“挽回损失”吗?
二、因为涉及“虚拟货币”,公安就可以不立案、不管你的遭遇了吗?
关于虚拟货币,人民银行曾经发布过三个文件,分别是: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(13年通知),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(94公告),和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(924通知)。在这三个文件中,主旨都是劝诫民众不要炒币的。所以:在老百姓的印象中,玩儿虚拟货币的人,都是在从事国家所不鼓励、不支持的事情。如果国家都不鼓励、不支持了,那么,公安机关是不是可以以“三个文件”为理由,来“拒绝立案”?
首先,无论是13年通知、还是94公告,924通知,在法律上的地位都仅仅属于“规范性文件”,在效力层级上,不属于“法律、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”。因此,上述三个文件,在刑法上均不能作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直接援用的法律依据,更不能以“三个文件”为理由,对虚拟币相关的刑事案件不予立案。
其次,关于涉虚拟币案件是否属于诈骗、盗窃、侵占等财产犯罪,取决于虚拟货币是否能够被视为法律上的“财产”。从三个文件的内容来看,早在13年通知中,比特币的虚拟商品的属性就得到了认可。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优秀案例之一,闫向东等与李圣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【(2019)沪01民终13689号】,也同样肯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,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、稀缺性、可支配性等特点,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。并且,在【(2024)沪0104刑初11号】案件中,法院认为,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,秘密窃取他人虚拟币,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判处了刑罚。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,虚拟币不仅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,而且可以被纳入刑法上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范畴中。
此外,从后果上来说,由于虚拟货币可以产生一定经济利益,如果刑法上不对这种财产价值进行积极保护,那么,这相当于是:“公安机关”以“不立案行为”,来变相地支持和保护“盗币”、“骗币”、“抢币”等行为,一旦该现象成为一个产业链,这显然将极大地破坏社会公正秩序及违背民众的朴素情感。
所以呢,公安机关不能以人民银行与虚拟币有关的“三个文件”,来作为不予刑事立案的理由。在实务中,我们建议办案机关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,来进行综合评价,如果该案件确实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,那么,即使案情涉及到虚拟币,办案机关也应当及时予以立案,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。
#SCDO